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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傳銷組織控制 能否按曠工處理

2018.07.17

問:員工因誤入傳銷組織被控制人身自由,公司能按照曠工處理嗎?

【相關案例】某公司一名員工金某今年初因私事去了外地,至今已經有半年時間沒有與公司聯(lián)系。該公司最近聯(lián)系上其家屬,家屬稱金某因誤入傳銷組織,被控制了人身自由,目前家屬已經報案。這種情況下,金某什么時候才能返崗報到尚不可知。該公司為嚴肅管理紀律,準備以該員工存在曠工違紀行為為由進行處理,但不知道他的這種情況能否視為曠工?

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要求、程序履行合同義務。這其中就要求勞動者在職期間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申請制度等。

本案中,該員工年初因私事去異地,應當向公司請假。如果該員工從一開始就沒有向公司請假,那么顯然該員工的行為屬于曠工,在有相應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情形下,公司可以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年初離開公司的時候已經向公司請假,只是由于誤入傳銷組織無法與外界取得聯(lián)系,也無法繼續(xù)向公司請假,建議該公司暫時按照本公司假期申請制度執(zhí)行,待員工返崗上班后要求其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自己確實屬于被控制人身自由無法請假;如果員工返崗后無法提交證據(jù),可認定該員工的行為屬于曠工。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模袡嘞蛴萌藛挝惶岢觯ㄟ^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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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l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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