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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消失不可隨意解雇勞動者

2018.06.17

【案例】

王某于2009年5月應聘到某市A公司擔任門衛(wèi)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為8年。2016年10月,A公司被B公司兼并。因辦公場所整合到B公司,原A公司門衛(wèi)崗位被取消,王某被B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對此不服,雙方因此發(fā)生勞動爭議。

【評析】

本案反映的是勞動者工作崗位消失后,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A公司被B公司兼并,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這一變化使得A公司門衛(wèi)崗位被取消,以致過去A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但承繼了A公司權利義務的B公司應繼續(xù)承擔用人單位的用工責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此時兼并方B公司無論是繼續(xù)留用還是辭退王某,都必須事先與之進行協(xié)商。

協(xié)商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一是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如能協(xié)商一致,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此時,B公司應按王某入職A公司以來工作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二是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能達成協(xié)議,雙方按照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如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B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王某本人或者額外支付王某一個月工資后,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3條,B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本案中,B公司未經協(xié)商便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二倍經濟補償標準向王某支付賠償金。(湖南省益陽市人社局 謝澤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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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l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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