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在工作中接待了某公司的一位負責人。他所在公司有位員工2015年4月入職,最近合同即將期滿終止。2015年6月、2016年6月、2017年6月,該員工都分別休了當年的年休假。現(xiàn)在要終止勞動合同了,該員工要求休2018年的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該公司負責人詢問,2018年現(xiàn)在才過去不到一半,公司應該讓他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這種情況下,公司應該安排員工休假或給予員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因此,該公司可安排員工休假或根據(jù)上述方式向該職工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待遇。
在此,筆者提醒用人單位,一定要做好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及時考慮勞動合同是否續(xù)簽的工作。對不續(xù)簽的員工,及時安排其休完當年度折算的年休假,以降低用工成本;對續(xù)簽的員工,及時簽訂好書面勞動合同,預防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廣西柳州市魚峰區(qū)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 賀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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