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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桂人社發(fā)〔2018〕20號)

2018.05.24

各市、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級人民法院:

為深入貫徹執(zhí)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70號),進一步推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整合和共享司法資源,形成化解矛盾糾紛合力,依法、公正、高效地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現(xiàn)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工作是新時代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及推進建立中國特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的重要措施,并列為勞動人事領域矛盾糾紛多元處理工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訴訟之間建立“鼓勵和解、加強調解、快速仲裁、銜接訴訟”的處理機制,實現(xiàn)聯(lián)系渠道有序暢通、工作銜接良性互動、調裁訴訟通道便捷順暢,形成相通相融、優(yōu)勢互補,合力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的良好工作關系,有利于更好的保障仲裁和訴訟兩個程序的協(xié)作性,有利于樹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構建我區(qū)和諧勞動人事關系,保障經濟社會平穩(wěn)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健全裁審銜接工作機制

(一)落實聯(lián)席會議機制。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落實《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建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審判銜接工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桂高法會〔2012〕1號)規(guī)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裁審聯(lián)席會議,對裁審過程中出現(xiàn)的受理范圍、程序銜接、法律適用標準等問題及時研討,并爭取形成相對一致的法律適用意見,進一步統(tǒng)一勞動人事爭議裁審理念、思路和標準。

(二)建立開庭相互旁聽建議機制。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以相互邀請對方參與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開庭旁聽,并就開庭審理情況交流意見,以提高庭審的質量與效率。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以就仲裁和審判過程中的事實認定、證據采納、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相互提出建議,共同提高仲裁和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三)建立協(xié)同培訓機制。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不定期開辦專題講座、案件研討等形式共同對辦案人員進行專門培訓,提高辦案人員的專業(yè)知識、業(yè)務能力及辦案技巧,提升仲裁和審判尺度一致性,進一步保證裁審銜接工作的質量。

(四)建立勞動人事爭議巡回法庭機制。鼓勵有條件地區(qū)的人民法院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設立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派法官進駐巡回法庭提供法律咨詢或提供訴前調解,對當事人堅持起訴且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立案。具備條件的,巡回法庭可以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開庭審理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

三、規(guī)范裁審銜接程序

(一)規(guī)范重大集體爭議聯(lián)動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者一方在3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應當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交流,共同梳理引發(fā)重大集體爭議潛在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隱患因素,綜合分析案情和法律適用問題,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相互協(xié)作,共同努力化解重大集體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的重大集體爭議,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重大集體爭議立案后要及時通報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對于在裁決后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重大集體爭議,要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有關案件信息。人民法院在重大集體爭議審理完畢后要向仲裁委員會通報處理結果。

(二)規(guī)范證據保全程序銜接。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存在證據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應當告知勞動者通過仲裁委員會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勞動者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并通知仲裁委員會。

(三)規(guī)范執(zhí)行程序銜接。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書的執(zhí)行工作,加大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等案件的執(zhí)行力度。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向有執(zhí)行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執(zhí)行函、先予執(zhí)行裁決書、先予執(zhí)行裁決書的送達回證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規(guī)范案卷借閱共享。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為查明案件的事實,可以向相應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調取案卷。在一方發(fā)出調卷函后,另一方在保證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要及時將相關的案卷材料(或復印件、電子文檔等)移送對方,通過案卷借閱共享提升案件審理效率。

四、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特別是裁審銜接工作的支持,爭取解決人員編制、技術設備、經費保障等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規(guī)范化、標準化、專業(yè)化、信息化建設,切實加強裁審銜接長效機制的落實。人民法院要加強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配合協(xié)調,不斷促進裁審之間銜接順暢和標準尺度的統(tǒng)一。自治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與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將適時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8日

( 責編:l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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