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動態(tài)

發(fā)生傷亡誰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19.03.20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日李某、張某到被申請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商砼有限公司料棚工程項目從事鋼結構安裝施工,施工承包人為紀某、傅某。2017年7月8日上午10時許,李某、張某、鄭某和李某4人高空作業(yè)墜落受傷,其中李某、張某傷勢較重不治身亡,鄭某經鑒定為輕傷一級,李某為輕微傷。但被申請人某工程有限公司、紀某和傅某卻一直不聞不問,李某的妻子馮某、張某的妻子李某等遺屬于2017年9月28向縣仲裁委申請了勞動仲裁。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對李某、張某傷亡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調查,2017年7月9日施工承包人紀某、傅某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縣人民檢察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批準逮捕,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仲裁委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做出了中止審理的仲裁決定書,待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后再予審理。

2018年6月22日縣人民法院對紀某、傅某二人做出了刑事判決書(【2018】冀0928刑初28號)。縣人民法院認定:2017年5月30日紀某使用偽造的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取得了某商砼有限公司料棚鋼結構工程承包。2017年6月3日紀某將該工程分包給無相關資質的梁某。2017年7月8日紀某將剩余工程分包給無相關資質的傅某。仲裁委認為:紀某偽造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同傅某使用偽造的資質進行施工,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仲裁委不應當受理,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仲裁委決定撤銷該案件,被申請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發(fā)包方某商砼有限公司審查資質不力,將料棚鋼結構工程承包給持假資質的施工承包人紀某、傅某,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河北省滄州市吳橋縣人社局張立清供稿,地址:吳橋縣桑園鎮(zhèn)長江路110號,郵編:061800,電子郵箱:wqshbxg@163.com,電話:13102718486)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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