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工程違法分包,工人受傷是否認定工傷?

2016.10.06

案情 

  某建筑公司將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給鐘某,但是鐘某并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鐘某又雇請葛某到工地做工。2015年1月5日,葛某在工地安裝底板時從木架上摔下,摔傷了頭部和左手,于當日住院治療。

  出院后,葛某于2015年6月8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7月27日,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葛某在工地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15年10月30日,建設公司不服工傷認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工傷決定。

  解析 

  建筑公司稱,其與葛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葛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不應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葛某在做工時不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范,不穿戴安全防護裝置,拒不聽從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對發(fā)生的事故有重大責任,葛某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建設公司是合法的用工單位,涉案工程由建設公司承包,再由其分包給鐘某,鐘某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第七條規(guī)定,應該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建設公司承擔葛某的工傷保險責任。因此,傷者葛某在工作期間受傷,符合認定工傷的標準。

  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第七條規(guī)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收到葛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予以受理,行政程序合法,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正確。(朱光偉)

( 責編:lj )
  • 勞動用工
案情 某建筑公司將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給鐘某,但是鐘某并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鐘某又雇請葛某到工地做工。2015年1月5日,葛某在工地安裝底板時從木架上摔下,摔傷了頭部和左手,于當日住院治療。 出院后,葛某于2015年6月8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7月27日,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葛某在工地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15年10月30日,建設公司不服工傷認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工傷決定。 解析 建筑公司稱,其與葛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葛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不應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葛某在做工時不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范,不穿戴安全防護裝置,拒不聽從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對發(fā)生的事故有重大責任,葛某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建設公司是合法的用工單位,涉案工程由建設公司承包,再由其分包給鐘某,鐘某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第七條規(guī)定,應該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建設公司承擔葛某的工傷保險責任。因此,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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