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勞動者造成損失,隨意扣薪不合法

2015.07.29

[案例]

謝先生系某物業(yè)集團公司員工。他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以扣工資等形式要求其賠償。”今年2月初的一個周末,謝先生下班時,因忘記關閉辦公間電源,自己使用的電加熱座墊意外失火,導致室內電腦等電器被燒毀。經值班人員報警處置后,雖避免了更嚴重的后果,但造成了經濟損失1萬余元。事后,公司以謝先生失職為由,連續(xù)扣發(fā)謝先生兩個月的工資。

[分析]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結合本案,退一步說,即使是謝先生重大過失原因導致失火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連續(xù)扣發(fā)其2個月工資的做法也是違法無效的。(楊學友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 責編:lhj )
  • 工資
[案例] 謝先生系某物業(yè)集團公司員工。他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以扣工資等形式要求其賠償。”今年2月初的一個周末,謝先生下班時,因忘記關閉辦公間電源,自己使用的電加熱座墊意外失火,導致室內電腦等電器被燒毀。經值班人員報警處置后,雖避免了更嚴重的后果,但造成了經濟損失1萬余元。事后,公司以謝先生失職為由,連續(xù)扣發(fā)謝先生兩個月的工資。 [分析]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結合本案,退一步說,即使是謝先生重大過失原因導致失火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連續(xù)扣發(fā)其2個月工資的做法也是違法無效的。(楊學友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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