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強行調崗后勞動者不上班可否以曠工論處

2015.07.21

【案件由來】

2013年12月5日, 陳女士進入某生物科技公司,擔任市場部內勤。2015年12月, 單位稱公司因經營不善需要進行內部崗位調整,決定將陳女士調整至市場部銷售崗位。陳女士表示兩個崗位的工作內容相差太大, 不同意調崗。2014年12月30日,單位通知陳女士于2015年1月5日前至銷售崗位報到,否則按照曠工處理。陳女士仍然表示不同意調崗,并連續(xù)7天未到新崗位上班。

2015年1月, 單位以陳女士曠工7天為由對陳女士作出了解雇決定。陳女士不服該處理決定,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000元。

【爭議焦點】

陳女士不同意單位的調崗決定,不到新崗位報到,能認定為曠工嗎?

陳女士稱,勞動合同約定她從事的是市場部內勤的崗位,現(xiàn)在用人單位要將她調至銷售崗位,她不同意崗位調整決定才不去上班的, 不能認定是曠工。生物科技公司辯稱,單位根據(jù)經營需要進行崗位調整, 這是自主管理權的范疇,陳女士不服從調崗決定,按照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屬于曠工。

【處理結果】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xié)商一致。本案中,生物科技公司將陳女士從內勤崗位調整至銷售崗位,屬于工作崗位的變動,已經超出了企業(yè)自主管理權的范圍。 在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陳女士不到銷售崗位報到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曠工,公司辭退陳女士的行為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根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guī)定, 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實踐中,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經常會對勞動者的崗位、工作內容、薪資、工作地點等進行調整,這就要求企業(yè)正確把握用工自主權的界限。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變更應遵循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 更要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張利平 江蘇省東海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責編:lhj )
  • 工資
【案件由來】 2013年12月5日, 陳女士進入某生物科技公司,擔任市場部內勤。2015年12月, 單位稱公司因經營不善需要進行內部崗位調整,決定將陳女士調整至市場部銷售崗位。陳女士表示兩個崗位的工作內容相差太大, 不同意調崗。2014年12月30日,單位通知陳女士于2015年1月5日前至銷售崗位報到,否則按照曠工處理。陳女士仍然表示不同意調崗,并連續(xù)7天未到新崗位上班。 2015年1月, 單位以陳女士曠工7天為由對陳女士作出了解雇決定。陳女士不服該處理決定,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000元。 【爭議焦點】 陳女士不同意單位的調崗決定,不到新崗位報到,能認定為曠工嗎? 陳女士稱,勞動合同約定她從事的是市場部內勤的崗位,現(xiàn)在用人單位要將她調至銷售崗位,她不同意崗位調整決定才不去上班的, 不能認定是曠工。生物科技公司辯稱,單位根據(jù)經營需要進行崗位調整, 這是自主管理權的范疇,陳女士不服從調崗決定,按照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屬于曠工。 【處理結果】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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