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職場案底”:不錄用曾提出勞動仲裁員工是否合理?

2021.05.13

廣西一集團公司在社會招聘公告中提到,“曾向原單位提出勞動仲裁的人員不予受理報名或錄用”。后該招聘公告被迅速刪除,重新發(fā)布的招聘公告改為“其他不適于參與招聘的情形”的表述。但在網上還是引發(fā)了“不錄用曾提出勞動仲裁員工是否合理”話題的討論,難道職工遇到不公正待遇時只能隱忍、以防留下“職場案底”嗎?

多方幫助維權

拿“職場案底”說事,這是明目張膽地剝奪勞動者權利。對此,各級工會、勞動監(jiān)察部門,要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查處力度,一經發(fā)現,及時糾正,堅決處罰。同時,要加大普法力度,通過進工地、進企業(yè)、進車間宣傳和發(fā)放明白紙等方式,讓勞動者勇于依法維權。

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馮毅

保護職場隱私

正常的就職、離職、勞動仲裁等,不會在個人檔案中留下“職場案底”。針對當前各類人才市場、網絡招聘App等中介機構通過各種手段挖掘勞動者個人隱私,為申請勞動仲裁的人員標記上“職場案底”以獲取相應利益報酬的問題,相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機制,規(guī)范個人信息保護。

上海鐵路公安局蚌埠東站派出所 胡濤

發(fā)揮工會作用

應當加強工會組織中基層黨組織建設,夯實工會組織基層黨組織戰(zhàn)斗堡壘地位。在普遍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工會組織基礎上,強化工會支持調解、仲裁、訴訟的職能作用,避免出現勞動者面對資方單打獨斗的局面。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楊青燁

加強政府監(jiān)管

單位不招錄有“職場案底”員工,無非想為日后工作順利開展掃除隱患。如此不分是非一概拒絕,表明某些企業(yè)勞動用工觀念偏頗和法治意識缺失。各級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只要強化此項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讓“暗度陳倉”者行不通,就能破解橫陳當下的“用工之困”和“維權之慌”,彰顯出社會勞動用工的公平正義。

河北省臨西縣人民檢察院 馬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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