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簡易處理如何運用作出具體規(guī)定,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的一大亮點,對盡快解決糾紛,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那么在實踐中,哪些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適用簡易處理呢?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爭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易處理:(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二)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
適用范圍
根據上述法條,簡易處理可適用于下列三類爭議案件:一是爭議不大的案件,二是標的額不大的案件,三是當事人自愿適用簡易處理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案件是可以簡易處理,而非應當簡易處理,最終是否簡易處理,決定權在仲裁委員會。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爭議案件
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且對證據的異議不大,無需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指對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等,根據已有事實和現行法律規(guī)定能夠比較明確地確定。爭議不大主要指的是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及仲裁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條件是并列關系,必須是同時滿足才可以簡易處理。因此,對于一些盡管當事人爭議不大,但是案件事實不清或者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的案件,也不應簡易處理。
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爭議案件
本項主要適用于以金錢給付為仲裁標的的案件。其中“上年度”指的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的最近年度。因此,如當地尚未公布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則指的是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另外,“標的額”指的是各項仲裁請求標的額之和不超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而不能分項計算。
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處理的爭議案件
本條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當事人處分自己仲裁權利的體現。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使仲裁的程序在具有公平性的同時更具效率性。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提出簡易處理申請,以書面提出為原則,也可口頭提出。
簡易處理的決定及仲裁庭組成
仲裁委員會對是否簡易處理具有決定權
當事人書面提出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在審查立案材料的同時審查簡易處理申請;口頭提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當場詢問對方當事人意見,并將其意見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確認;仲裁委員會審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也可主動建議使用。
是否簡易處理的最終決定權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后,應當把審理形式、仲裁庭組庭情況通知當事人。對于符合上述適用范圍的案件,仲裁委員會有權作出不簡易處理的決定。
仲裁庭的組成
簡易處理時,仲裁庭一般由一名仲裁員獨任組成,也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需要注意的是,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為合議庭,但適用的具體案件處理規(guī)則仍是簡易處理。
(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