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退伍后成為了一名車間工人。某日,他在準備拾起一件重物時,突然感到肩膀疼痛,使不上勁兒,重物掉在地上。其他同事趕忙將馮某送往醫(yī)院。
經醫(yī)生檢查,馮某是左肩胛骨骨折。醫(yī)生經詢問得知,馮某是一名退伍軍人,之前在部隊執(zhí)行任務時在同一部位負過傷。馮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認定其為工傷。馮某所在單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分析
馮某所在單位認為,馮某工作中自己不小心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馮某在軍隊服役時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該認定為工傷。
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視同工傷。
綜上,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