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guī)

[案例分析]扣發(fā)月薪做“保證金”,法律絕不允許

2015.07.29

[案例]

2014年7月初,小趙經(jīng)同學(xué)介紹,到一家保安公司上班。雙方簽訂的兩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工資2000元;第二個月起每月工資為2300元;每月10日前發(fā)上月工資。可到了8月10日發(fā)薪時,小趙才被告知,員工都得被扣押一個月的工資作保證金。問其他保安,回答是都如此。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dān)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法條表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三不能:即不得扣押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dān)保,不得以保證金形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據(jù)此,該公司扣發(fā)小趙當(dāng)月工資作為保證金是一種違法行為。小趙可通過投訴、舉報,或者訴諸法律維權(quán)。(楊學(xué)友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 責(zé)編:lhj )
推薦閱讀
磐安县| 太白县| 汤阴县| 辽中县| 黄梅县| 周口市| 和平县| 东莞市| 杭州市| 深州市| 西华县| 调兵山市| 襄樊市| 安阳市| 子洲县| 凤冈县| 清流县| 皋兰县| 兴安盟| 三原县| 泾阳县| 温泉县| 石城县| 威远县| 泾源县| 东辽县| 乌海市| 阜阳市| 儋州市| 和静县| 大石桥市| 田林县| 正阳县| 盐城市| 二连浩特市| 绥中县| 芷江| 绥江县| 固始县| 青海省| 静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