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2月,李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某金屬公司工作。2013年10月,李某口頭向金屬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獲得批準。2013年11月,人力資源公司以李某嚴重違紀(連續(xù)曠工15日以上)為由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并向李某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2013年12月,李某以人力資源公司未替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為由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人力資源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人力資源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來源:《湖南工人報》4月24日
評析:
所謂勞務派遣,即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fā)生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用工形式。
既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是派遣勞務的用人單位,而非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那么,勞務派遣中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65條的規(guī)定,一方面,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面,被派遣勞動者有法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被派遣勞動者應該向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要求,雙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無權接受被派遣勞動者提出的辭職要求。
因此,本案中,李某作為被派遣勞動者,應向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力資源公司提出辭職要求,辭職行為本身有問題。且他辭職時并未提出是因人力資源公司未繳費而辭職,申請仲裁時又提出這一理由,不應被支持。
此外,關于過失性辭退,《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本案中,如果人力資源公司能夠證明李某連續(xù)曠工15日以上,確實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那么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應事先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