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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14]319號)

2014.11.14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最低工資規(guī)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yè)最低工資暫行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5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4年11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xiàn)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1630元;二類地區(qū)1460元;三類地區(qū)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14.5元;二類地區(qū)12.5元;三類地區(qū)11元。

企業(yè)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shù)胤侨罩朴霉ばr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0月23日

( 責編: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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